海财经·证券导报9月2日讯(记者 马梓皓)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需在其网站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展示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在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进行区分展示。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办法》明确,第三方销售平台需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需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三方平台还应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履行对入驻销售企业进行审核、建档、检查监控等义务。需对药品展示、交易记录与投诉举报等信息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同时,需积极配合药品召回、应急处置,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事件处置等工作。
《办法》对相应监管权责进行了明晰,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此外,《办法》还依法明确了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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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医药电商赛道可根据其面向的上下游与商业模式分为B2B、B2C、O2O三大类。目前医药电商市场B2C的主要玩家包括阿里健康、京东健康、1药网、360好药、好药师、药房网等。
近年来,医药电商平台增量明显,处方药销量增速快。据中康CMH数据,上半年,医药电商B2C市场规模达到707亿元,同比增长25%。受618电商促销带动,当月销售额同比增长26%。其中,处方药电商销售额同比增长51%,增速为各细分品类最高。
财通证券表示,在医药电商领域,京东健康和阿里健康分别得益于京东、淘宝用户群体的导流,已经发展成为中国前两大医药电商平台,对行业长期潜力保持乐观。预计2030年线上市场规模约12275亿元,10年CAGR增速为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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