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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企纾困 | 海南安排5亿元专项基金用于助企纾困股权投资

海财经·证券导报10月8日讯(记者 洪佳佳)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帮助海南企业尽快摆脱困境、恢复发展,规范自贸港基金助企纾困股权投资行为,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助企纾困股权投资实施细则》提出,由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贸港基金”)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以下称“助企纾困基金”),用于助企纾困股权投资。

助企纾困基金主要支持省内重点产业、重点园区发展及重大项目建设,支持海南省内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严重、愿意以企业股权进行融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产品市场需求旺盛,技术具备明显竞争力,有业务增长空间。除阶段性资金短缺外,已具备复工复产的其他条件。近三年(设立不满三年的,按设立之日起计算,下同)企业未受过行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情形可豁免);近三年企业及同一实控人名下其他关联企业在政府资金申请、企业融资等方面无造假、逃避债务等失信行为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纾困子基金管理人也须满足本条件。有明确的投资退出方式。对海南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属相关产业链中的基础性、关键性核心企业。

助企纾困基金可通过直接投资或参股纾困子基金的方式对纾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中,助企纾困基金直接投资包括:持有单个企业的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20%且不成为单一大股东;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期限不超过3年,投资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每次延长不超过1年,最多延期2次。助企纾困基金参股纾困子基金的,对纾困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予以末位出资。助企纾困基金参股的纾困子基金持有单个企业的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20%。助企纾困基金参股纾困子基金的,对单个纾困子基金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

风险防控方面,助企纾困基金投资期间被投企业不得违反以下规定,否则助企纾困基金有权提前退出:纾困投资款只能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成本支出或偿还到期债务。纾困企业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关联方不得在助企纾困基金投资期间转让股权、挪用资金。纾困企业控股股东、实控人须优先保障助企纾困基金的退出。助企纾困基金参股的纾困子基金应在自贸港基金决策通过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子基金产品备案,在决策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投出项目。

鼓励措施方面。一是助企纾困基金投资期间,鼓励被投企业股东、子基金出资方或其他投资者购买自贸港基金所持企业股权或基金份额。在同等条件下,被投企业股东或子基金出资方优先购买。经自贸港基金同意,投资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以自贸港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购买的,以自贸港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3年起按照转让时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二是自贸港基金参股的其他子基金在本细则发布后投资纾困企业名单中企业的,按投资金额的2倍认定为返投海南金额。三是对自贸港基金股权投资纾困工作给予适当的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关键词: 助企纾困 专项基金 股权投资
责任编辑:林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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