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海南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工作,便利试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10月27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琼金监函〔2020〕186号)有关规定,在海南省设立的、仅涉及在境外募集资金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海南省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银行可支持该类企业进行跨境资金结算等业务,并做好后续资金监管。其他要求按照现行制度保持不变。(海财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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