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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新变化在此!下周一,接收申请!市场化定价为主、未盈利企业可上创业板……

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上交所同步发布26部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业务规则、指引及指南,涵盖了全面实行注册制下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组织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等环节的主要制度安排。

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正式发布30部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业务规则及指南,涵盖了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等方面主要制度安排。

此外,为做好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沪深交易所将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申请,并按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自2023年3月4日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申请。科创板、创业板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正常推进。

上交所26部规则除以下安排外,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交所方面,本次发布的《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关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和标识的通知》,自注册制规则下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其他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面注册制配套规则

及指南集中发布

具体来看,上交所此次发布的业务规则共包括四大类别:

一是11部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分别为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优先股等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及与发行上市审核配套的申请文件受理、现场督导、业务咨询沟通等指引和指南。

二是6部发行承销类规则,包括首发和再融资发行承销业务细则,以及网上网下发行业务细则、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上市公告书指引。

三是2部持续监管类规则,即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重大资产重组指引。

四是7部交易组织和管理类规则,分别是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办法、主板和科创板异常交易监控细则、注册制下股票和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和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的通知以及主板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

上交所表示,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集中发布后,将抓紧对其他业务规则进行整合清理,强化适应性、集成性和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

深交所方面,除16部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外,深交所还发布了11部业务细则和3部业务指南,着重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等环节需要细化的相关制度安排,以强化规则协同性和可操作性,完善更加清晰、简明、友好的规则体系,夯实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的制度基础。

下周一开始接收

中国资本市场正式进入全面注册制时间,这几个时间节点非常重要:

根据安排,沪深交易所将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中国证监会深市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2023年3月4日起,开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科创板、创业板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正常推进。同时,在审企业应当于2023年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规则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并在下一次回复问询或者更新财报时提交更新后的申请文件。

2023年2月17日起,沪深主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取得注册批复且尚未启动发行的,科创板、创业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尚未启动发行的,适用发布后的发行承销类相关规则,由沪深交易所履行发行承销监管程序。其他情形按照原规则开展发行承销工作。

明确5大类主板异常交易行为

沪深交易所此次发布的《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明确5大类主板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与量化标准,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列入重点监控范围。

沪深《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规定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和标准。明确5大类主板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与量化标准,明确沪深主板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要求和调整机制,完善盘中虚假申报等部分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标,在拉抬打压类指标中新增反向交易情形,提升监管精准度和有效性。

二是强化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并积极配合、协同沪深交易所监管工作,共同维护主板股票交易秩序。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会员,可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三是明确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及从重情形。对实施异常交易的投资者可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列入重点监控范围,明确可从严认定、从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着力防范交易风险。

市场化决定价格与规模

直接定价方式新增定价参考上限

沪深交易所此次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调整优化了沪深主板发行定价、配售相关机制,提升制度包容性、适应性,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与改革前相比,沪深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主要有三个方面差异。

一是完善定价机制。明确新股发行价格、规模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保留直接定价方式,新增定价参考上限。调整最高报价剔除比例上限,优化网下投资者填报价格、报价信息披露、定价参考值、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机制。新增期货公司为询价对象,保留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明确配售对象参与网下发行的市值要求。

二是优化配售限售机制。优化回拨机制,当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适当调整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根据发行数量差异,明确战略配售规模与参与投资者家数安排。新增对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实施限售,明确大盘股差异化的网下限售比例要求。

在申购配售方面,将主板网上投资者新股申购单位由1000股调整为500股,与科创板保持一致。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机制,适当增加操作灵活性。新增市场重大变化情况下引入网下投资者缴纳保证金、二次配售等应对机制。

创业板实施未盈利企业

上市标准时机已经成熟

此次深交所就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发布专项通知,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两年多来,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推进,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市场结构和生态持续优化,创业板实施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时机已经成熟。

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在2020年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地之初,深交所制定了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标准及监管制度,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了空间;同时,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按照“稳中求进”原则,当时明确了暂不实施的过渡期安排。

当前,不同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利用创业板发展壮大的愿望持续增强。其中包括不少创新属性较强但尚未实现盈利的企业提出到创业板上市融资的需求,需要扩大创业板包容性和覆盖面,更好服务科技自立自强。

未盈利企业发行上市监管的基础日益牢固。近年来,深交所持续提升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质效,丰富审核监管经验,强化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日常监管效能,为支持未盈利企业发行上市打下坚实基础。

据介绍,此次深交所就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发布的专项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安排:一是细化未盈利企业行业范围,包括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二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条件,启用“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上市标准;三是做好相关规则衔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同步取消了关于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需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要求。

市场人士:注册制具备了

向全市场推广的条件

回溯我国注册制改革的全历程,2018年11月5日,“将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消息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正式宣布,标志着注册制改革进入启动实施阶段。次年7月22日,首批科创板公司上市交易。随后,“试验田”经验逐步向存量市场“生发”。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于2020年8月24日落地。2021年11月15日,北交所揭牌开市,同步试点注册制。2023年2月1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

从试点起步、存量扩围再到如今全面推行,经过4年发展,市场各方对注册制的基本架构、制度规则总体认同;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科技创新的功能作用明显提升;法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发行人、中介机构合规诚信意识逐步增强;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更趋完善,市场结构和生态显著优化,具备了向全市场推广的条件。

市场普遍认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将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具体包括完善发行承销制度,约束非理性定价;改进交易制度,优化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机制;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加快投资端改革,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支持全国股转系统探索完善更加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基础制度等方面。

对此,中金公司研报认为,全面注册制改革对资本市场各项基础制度进行完善,将对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理念与行为产生深远影响,有望优化资本市场生态,在提升股权融资规模与效率、优化融资发行机制和改善市场理念、优化交易机制、优化资本市场资金供需格局、推动居民资产配置加速转型等方面具有积极影响。

针对此次改革中主板未作调整的日涨跌幅限制安排,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李峰表示,“考虑到主板投资者背景最多元化,对市场的专业化程度参差不齐,没有贸然放宽涨跌幅限制也是目前情况下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措施。”

据了解,2月1日至2月8日,沪深交易所通过官方网站、邮件、400热线、召开座谈会等渠道和方式,就主要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就业务细则定向征求了会员及相关市场机构、自律组织的意见;发放调查问卷,广泛了解投资者、市场从业人员等对改革的评价和对上交所工作的意见。

截至2月8日,上交所共收到各类市场主体提出与规则相关的具体意见建议128条。深交所共收到各类市场主体提出与规则相关的具体意见建议141条。市场各方对全面实行注册制给予高度评价,对征求意见的配套业务规则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对规则修改完善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主要涉及进一步优化审核程序、完善发行承销定价配售机制、改善交易机制安排、便利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等方面。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上交所还组织召开了中小投资者座谈会,与中小投资者代表面对面交流。会上有投资者亦表示,“现阶段维持10%涨跌幅限制不变,是更为谨慎稳妥的选择,有利于全面注册制的平稳落地”。

两所高度重视市场主体意见建议,逐一认真研究,进行分类处理,吸收采纳了部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另有相当一部分意见建议与工作优化改进有关,如进一步明确主板定位的把握标准、提升审核问询的针对性、推进开门办审核等,沪深交易所表示将在具体工作中予以采纳,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获得感。

关键词: 注册制
责任编辑:冼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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