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财经·证券导报3月17日讯(记者 林师炜)《海口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于近日正式印发。《管理办法》明确,该基金初始规模为10亿元,主要投向海口市重点园区、重点产业以及国企改革发展等领域。
《管理办法》指出,海口市引导基金(下称市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级政府投资母基金。基金初始规模为10亿元,根据投资进度,由市财政分年度通过预算安排出资。
《管理办法》强调,市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 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基金投向上,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海口市重点园区发展,主要支持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和复兴城等重点园区的产业集聚,推动形成“一园区、一基金”发展格局;支持海口市重点产业发展,主要支持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新材料等海口市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海口市国企改革发展,主要支持海口市国企通过上市、并购重组和产业孵化等多种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资产证券化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出资方式上,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外,市引导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且予以末位出资到位。
运作管理上,市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委托海口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签署相关协议。由海口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管理和运作。同时,为保障市引导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设立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推进基金投资运作,同时设立市引导基金咨询委员会, 提高投资运作的科学性。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优先购买和让渡收益两个奖励机制。
优先购买: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出资方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市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出资方优先购买。在子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以市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购买的,以市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4年起按照转让时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
让渡收益: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市引导基金可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完成情况对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实行分档让利。子基金投资市内企业金额达到市引导基金出资额2倍、2.5倍和3倍的,市引导基金可分别将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20%、40%和60%进行让利。
海口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引导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但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评价,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基金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关键词: 投资引导基金 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