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正文

国家药监局出台《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

海财经·证券导报4月6日讯(记者 马梓皓)4月4日,国家药监局出台《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化妆品网络经营的监管对象和监管部门。明确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下称“平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国家药监局及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工作。

《办法》明确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规定了平台开展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质量安全重大信息报告等管理责任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要求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其中有关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应当包括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核、产品信息发布规则、违法行为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提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法律义务。规定了平台内化妆经营者应履行的进货查验、产品信息展示、风险控制、问题产品召回、产品贮存运输等义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

此外,《办法》还对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中涉及的监督检查职权、行政处罚管辖权、网络抽样检验、证据采用、网络经营监测等作出明确规定。对监管部门之间协助调查、线索通报等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强化平台住所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住所地等监管部门在化妆品网络监管工作中的协同配合。

关键词: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林有康

Copyright©海南日报报业集团 海财经·证券导报       电话:0898-66810989

传真:0898—66810874      举报邮箱:zqdbcb@163.com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5楼      备案号:琼ICP备202100962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