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财经·证券导报4月25日讯(见习记者 刘江宇)4月25日,2024年海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有效震慑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案例1: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692156号“立邦”商标是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在第2类“颜料,油漆”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6日。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吉阳某建材销售商行和三亚荔枝沟某装饰材料商行涉嫌销售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调查,经鉴定,这两个商行销售的立邦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两家商行提供的进货单据,涉案立邦漆的供货商均指向海南中顺兴建材有限公司,该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海南中顺兴建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海南中顺兴建材有限公司共销售了55桶涉案立邦漆,涉案货值192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9月15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查处侵犯“canon”“佳能”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5773357号“canon”商标是佳能株式会社在第2类“复印机用墨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6日;第182649号“佳能”商标是佳能株式会社在第9类“复印机设备及其配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7月4日。
2023年4月1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到海口市某商业城海南科汇鑫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以及海口市某商厦海南勤硕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标有“canon佳能”NPG-67型号黑色墨粉、青色墨粉、品红色墨粉、黄色墨粉、(白色包装盒)黄色墨粉共计115件涉嫌侵权商品,其中海南科汇鑫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涉嫌侵权商品由海南勤硕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销。当事人海南勤硕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6月1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罚款165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习酒 窖藏1988”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9000975号“习酒 窖藏1988”商标是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类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1月13日。
2023年3月2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经营者的投诉线索称,其商行的供货商麦某胜提供的“习酒 窖藏1988”涉嫌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商品。根据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麦某胜销售给该烟酒行的酒类商品标识为“习酒 窖藏1988”。经查实,麦某胜于2022年2月从微信好友处购进“习酒 窖藏1988”共3箱(6瓶/箱),购进价格为3000元/箱,以3300元/箱的价格分两次销售给儋州那大某烟酒商行。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执法人员查获的“习酒”。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供图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3年4月25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并处罚没款30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469801号“南孚”商标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公司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1月6日。
2023年3月1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执法局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对位于陵水县中山南路72号的陵水椰林陵城龙雄小百货批发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无汞碱性电池(规格:7号)3476粒,“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无汞碱性电池(规格:5号)2902粒,共计6378粒,货值金额为6500元。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执法人员查获的“南孚”电池。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供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16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查处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3年8月29日,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根据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交函,对存放有海口某淀粉有限公司产品的仓库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委托招远市某龙口粉丝有限公司生产龙口粉丝产品,在其产品外包装正面印有包含生产商社会信用代码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截至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为134元。
2023年10月2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在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认定当事人不属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经公告或备案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没收涉案商品203包、没收违法所得134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文昌椰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25200587号“文昌椰子”商标是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椰子研究所在第31类“椰子”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0月27日。
2022年12月1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文昌东郊某椰子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擅自在纸箱外观上使用了“文昌椰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图案用于椰子产品包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涉案货值金额8010元,违法所得1130元。
执法人员查获的“文昌椰子”产品包装。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供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2023年1月9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纸箱900个,并处罚没款41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查处侵犯“亚运会”标识特殊标志专用权案
“杭州亚运会”(第T2020003号)特殊标志于2020年4月1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登记人为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6日。
2023年7月27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海南快克药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亚运会”特殊标志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于2022年学院奖秋季赛活动中,向天津创意星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节学院奖2022秋季征集活动命题策略单》,在“广告主题”“传播\营销目的”“命题要求阐述”等均含有“亚运会”相关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10月18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专用权案
2021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一二号公告,对“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第T2021001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中共中央宣传部,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第1至45类,有效期至2025年3月28日。
2023年2月2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儋州排浦华之茂贸易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日至2023年2月15日期间分三次从景德镇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进得标识为“盛世中国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限量版礼瓷”的陶瓷产品共400套,全部为供货方作为当事人购买其他产品的附赠产品,无购进价格。当事人将陶瓷产品作为顾客购买陶瓷锅具产品的赠品赠送,无销售价格,运输破损22套,已赠送350套。上述陶瓷产品的外包装上标识有“盛世中国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限量版礼瓷”的字样,在内部有标识为“中国夢 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 限量版礼瓷”的卡片。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含有特殊标志的陶瓷礼盒产品作为赠品用于其商业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3月10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识为“盛世中国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限量版礼瓷”的陶瓷产品共28套,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口李济堂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南李济酒”假冒专利产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6月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支队对海口李济堂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共销售了100件包装瓶盖处标示有“发明专利号:202110070174.5”字样的“南李济酒”,总价值为19801.98元。“202110070174.5”为专利申请号,截至核查时尚未获得授权。执法人员对海口李济堂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最终确定其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2023年10月1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并予公告,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01.9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