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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发布之日起,海口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根据《通知》,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海口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关于落实相关政策,海口正与省级相关部门沟通,确定后将及时向公众发布。

关键词: 海口 “认房不认贷”
责任编辑:林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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